(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改进科研经费拨付,(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七)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九)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四)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十五)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十九)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