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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安市人民政府 | 2022-03-10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高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资产清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负责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七条高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高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四)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八条高安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是我市依法设立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三)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和报名;(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高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资产交易申请;(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证明材料或有关集体资产情况说明材料;(四)内部决策(含处置方案)和有关审批情况材料,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办理报名手续,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根据资产交易的合同约定,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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