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各主管部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范围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2.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3.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成果登记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所管理单位、个人的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初审,五、需要提交的材料1.登记系统中导出的上报文件电子版,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将所管理单位、个人的所有成果由登记系统导入合并为一个“cgsb***.zip”压缩文件(其中***为三位数字代码,自选项目需要提供评价报告的,需要报送评价报告电子版,4.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附件1)和纸质版原件1份,6.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须报送《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和纸质版原件1份,六、材料报送及联系方式请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6月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