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电子证照数据收集、制作签发、归集、更新、共享、安全监督等管理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开展电子证照应用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社会化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社会主体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社会化用证主体是指社会化应用场景中的用证单位,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制发、归集、更新电子证照,第二章制发与归集第七条(发证清单管理)各发证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第十五条(用证单位接入和使用要求)纳入用证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按照用证清单管理和技术要求,用证单位应当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申请调用电子证照,第十六条(持证主体亮证)持证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或经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第十九条(社会化应用可信授权访问体系)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通过由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信授权访问体系接入市电子证照库,第四章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第二十四条(专人管理)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第二十五条(日志记录)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发证单位、用证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发证单位、用证单位、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修订制度规范)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第二十八条(监督考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各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