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5月11日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二、支持涉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鼓励税务师事务所落户前海,前海涉税服务机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涉税服务机构引进的企业落户前海后两年内,给予涉税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的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分别一次性给予机构深港合作奖励30万元、50万元,前海涉税服务机构聘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且在前海全职工作的,按3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按其在前海涉税服务机构年度薪金收入的10%给予执业支持,四、建设国际化涉税服务专业队伍12.给予涉税专业人士执业奖励,前海税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利润总额(或者合伙人经营所得总额)不少于400万元的,2.每家机构每年享受本措施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4.本措施所支持的涉税服务机构指已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7.本措施所支持的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由至少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共同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