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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 2023-05-12
楚雄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章龙头企业的认定第七条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推荐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1.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推荐的企业,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2.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3.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州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3.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五条龙头企业应按规定接受管理:1.自觉接受州、县(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2.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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