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二、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个具体细分领域认定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原则,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局,三、申报主体对此次申报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申请材料(包括附件资料、佐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和《暂行办法》要求,做好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组织申报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请于5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协调指导处”,五、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和佐证材料纸质版各1份及电子版(WORD版、加盖公章PDF版),51917603附件:附件1.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wps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wps附件3.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pdf附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doc附件5.有申报资格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