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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 | 2023-05-12
制定《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海盐县教育局海盐县财政局2023年5月10日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一、指导思想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是指由县财政设立的、用于学前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及奖励资金,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专项资金按具体考核的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四、奖补类别与办法(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二)教师专项奖补1.专任教师基本补助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2.名优教师奖励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三)办学质量奖励1.普惠性幼儿园质量奖励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县教育局当年度对民办幼儿园的考核等第结果予以奖励,2.非普惠性幼儿园考核奖励根据幼儿园年度考核结果,(四)其他项目奖补1.建设项目补助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2.安保项目补助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三)县财政局、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财政奖补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原《海盐县教育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教〔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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