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丰城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丰城市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丰城市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附件:《丰城市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二、奖补企业税费1.鼓励商贸综合体在丰城辖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企业(项目运营公司),待运营后达到申报入规入统条件后,在企业成功建立统一收银支付系统之日起,对项目运营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2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企业扶持基金,在五年内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项目运营公司,2.支持生产性企业在丰城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贸易公司,并对该贸易公司入规入统,对该入规入统的贸易公司除给予入规入统资金奖励支持外,以该生产性企业当年所缴税费为基数,对该生产性企业和新注册的贸易公司所缴税费总数超出原缴税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该税费返还支持年限自该类贸易企业入规入统之日起连续执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