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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5-10
穗埔商务规字〔2023〕2号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2023年5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3〕1号,第三条申请《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第二章第四条对2023年当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4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第五条本细则第四条相关说明如下:若企业单一季度营业收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相关条件,符合《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第十一条申请《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第十二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区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申请企业须在区商务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区商务部门激励措施,第十七条《措施》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商务部门年度预算,第十八条《措施》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企业当季度营业收入以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季度专项审计报告的结果为准,企业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数据由区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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