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1日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委托高新区区属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担任本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管理人,产业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二)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有利的战略性项目,第三章区天使投资子基金第六条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第五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十四条国资领导小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国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审议批准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等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一)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战略直投子基金,(二)拟定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战略直投子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等相关建议方案,拟定特定单项目的子基金、具有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子基金及其他对高新区创投环境建设、科技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子基金设立、收益分配等相关建议方案,(四)负责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和谈判、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投后管理等工作,(三)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在投资期内按其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的数额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第十九条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托管机构原则上选择珠海高新区内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持有被投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