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