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设立申请的受理、核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加入平价商店经营申请的通知,第八条新申请设立平价商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经营者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官方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和平价商店经营承诺书,(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经营者签订《厦门市平价商店(专营区)经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平价商店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通知要求,以不高于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协议价,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商品,第十八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及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平价商店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平价商店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公示平台建设,及时收集、统计和公示各平价商店执行政府差价补贴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