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的相关工作,第三条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资金从金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亿元(含)以上的,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5亿元(含)以上,新入驻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增资奖励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高新区注册的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货币出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二)对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如下方式给予奖励,股权(创业)投资企业(不含高新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或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创业)投资,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100万元,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的金融企业同时符合市扶持政策或高新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