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检测活动的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属项目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二、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四、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一)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及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及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或者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此类工程项目检测活动的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