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富民工业园区企业入园行为,第二条入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富民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列入富民县产业园区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入园,第三条入园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工业总产值、税收严格按照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执行,第五条经洽谈后拟入园企业需向园区管委会申报项目入园,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入园项目审查会议进行审查,第六条招商引资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入园条件、规划建设条件、项目退出等约定事项,第七条节约集约用地条件(一)富民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按规划建设的可以穿越入园企业项目用地,第十条入园项目建成后投资强度、产出率、税收贡献连续3年达不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亮黄牌,由园区管委会牵头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对企业进行清算,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应当合法经营、合法纳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富民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原《富民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修订)》(富政通〔2017〕4号)同时废止,关联解读:《富民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