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地设立和管理第三条基地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三)能为引进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停发当年资助资金和引进人员生活补贴,第三章基地引进人员第七条基地引进人员条件(一)基地设立后,需要引进人员在基地为哈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第八条人员引进程序(一)由基地设立单位申请,(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第九条引进人员的管理基地应当制定对引进人员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办法,引进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第四章经费支持第十条基地建设资助标准及条件(一)资助标准,设基地单位要将生活补贴及时发放给引进人员,第十四条《人才新政30条》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新引进人员可以申请科研启动经费和生活补贴,第十二条要求申请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和生活补贴,第十二条之要求申请基地建设资助、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和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