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承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按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