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天津自贸试验区智库建设、管理、运行、服务、保障机制,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管理的智库合作机构和专家,第四条智库组成自贸试验区智库由合作机构库、专家学者库组成,以及研究实力较强、且具有较为丰富的自贸创新和产业政策研究经验的社会智库,按照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在其专业领域公开发表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合作机构/专家义务(一)遵守法规,智库机构及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第九条合作机构认定程序(一)合作机构按照“自主申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评审、颁证认定”的程序开展申报和资格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合作智库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颁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合作智库”牌子,第十条智库专家认定程序智库专家按照“自主申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评审、颁证认定”的程序开展申报和资格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智库专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颁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智库专家”聘书,第十二条评审评估接受自贸试验区相关研究委托,第二十条智库考核由自贸试验区智库管理机构对智库合作机构和专家进行年终考核评估,取消其合作机构或智库专家资格,第五章运行保障机制第二十一条设立自贸试验区智库管理机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为自贸试验区智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