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局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核准投资项目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市发展改革局委托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所需经费统一在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二章委托评估机构管理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一)根据有关科室的需求,市发展改革局(主办科室)与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书(协议)》,投资决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咨询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由市发展改革局主办科室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主办科室结合市发展改革局咨询评估费用标准及市场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局将该咨询评估机构从“短名单”中除名,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附件:1.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费用参考标准.docx2.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docx3.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docx4.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