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2023年4月11日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组织形式第三章会计机构第四章会计核算第五章会计信息第六章会计档案第七章会计人员第八章会计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以下简称“农村会计”)行为,应指定专人依照本办法对农村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第六条实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第八条实行会计、出纳委托代理制,即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均委托代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会计组织、协调和会计资料的复核等工作,第十一条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村(社)经济组织设报账员1人,实行资金委托代理的应登记日记账,第十八条农村财务核算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第五章会计信息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资金投入,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整合会计核算、三资管理、财务公开、财务监督等数据源,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农村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七章会计人员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会计工作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