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城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城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市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区级储存粮储存企业签订协议书,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数量检查验收后,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场价格核定,第二十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