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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复制管理办法

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2023-04-11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的,第十三条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文件或复制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第三章复制生产设备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对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实行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管理流程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由同意接收或收购的光盘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制单位实施年度核验,第三十四条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一)复制单位应于核验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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