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健全企业上市梯队培育机制,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受理的,2、已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3、发展势头良好、有明确上市计划,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业务约定书或服务合同,2、2020-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3、企业与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复印件,4、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等证明,待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补报,区上市后备企业要及时向区金融办报送上市最新进展及计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