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一、2023年认定工作(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确定2023年各地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数量:评价为第一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评价为第二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评价为第三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2.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成效明显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至5月31日申报截止日,(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附件4)报送我委,二、2023年评价工作(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由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来函报送,(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切实强化审核和管理责任,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2.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3.符合激励条件的省、区、市名单4.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年3月22日(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科技创新处025-68788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