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第二条新城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新城工信局”)负责推进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职责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第四条认定为新城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载体运营主体在沣西新城区域内注册,4.孵化载体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第五条孵化载体应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科技企业等为服务对象,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本孵化载体内,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新城工信局负责每年对辖区孵化载体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新城孵化载体资格,第十三条孵化载体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所属入驻企业(项目)、签约合作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督入驻企业(项目)、签约合作机构的良好发展:1.监督入驻企业(项目)、签约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2.监督入驻企业(项目)、签约合作机构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3.监督入驻企业(项目)、签约合作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4.监督和制止入驻企业(项目)、签约合作机构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孵化载体所属入驻企业(项目)、签约合作机构不得有以下情形:1.未经报备变更项目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企业经营范围等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