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瑞昌山药品牌建设,提高瑞昌山药市场占有率,使瑞昌山药走向更大的市场,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瑞昌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为提高瑞昌山药质量,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成立“瑞昌山药质量监管市场规范领导小组”,组长由瑞昌市市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再新担任,副组长由瑞昌市市监局副局长赵晓雪、瑞昌市农业农村局李小平担任,成员由瑞昌市市监局知产股、质量股、标计股,瑞昌市农业农村局经作室及瑞昌市绿源山药产业协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监局,由邓羽担任主任,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瑞昌山药产品质量生产和专用标志的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瑞昌市市监局)(二)瑞昌山药市场的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瑞昌市市监局、瑞昌市农业农村局)(三)宣传工作,(责任单位:瑞昌市市监局、瑞昌市农业农村局、瑞昌市绿源山药产业协会)二、加大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台、政府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瑞昌山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扩大瑞昌山药的影响面和知名度;大力宣传规范使用“瑞昌山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作用,使广大消费者正确识别真伪,以保护瑞昌山药产品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和市场信誉,三、规范使用专用标志(一)瑞昌山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范围为:瑞昌市行政区域境内生产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瑞昌山药》省地方标准的品质优良的瑞昌山药产品,(二)“专用标志”的使用于产品外包装品名上方显著位置以及宣传资料的主体位置,(三)防伪“专用标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登记发放、监督管理,四、出台政策促规范市市监局组织拟订《瑞昌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瑞昌山药地理标志产品的规范管理、保护称号和标志的使用及申请程序、日常监督管理要求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瑞昌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下发实施,注重做好地理标产品专用标志申报及使用管理、指导工作,正确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五、加强市场监管瑞昌山药质量监管市场规范领导小组中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执法部门工作职能,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市场监管活动,严厉打击损害瑞昌山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对仿制“瑞昌山药专用标志”的,将依据《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使瑞昌山药地理标志产品真正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