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2月27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第二条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活动,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风险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第六条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风险分类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第九条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经营管理、行业管理、履约践诺、社会评价、安全保障、社会责任等维度数据,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确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基于“风险+信用”的四级分类监管,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第十四条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进行风险和信用预警公示,第十六条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共享给北京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和风险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风险和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