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3月15日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第二条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六)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合规经营,第十二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能够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其指定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第十四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准确填报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填报的相关信息,第十五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制定与数据交易活动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第十七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二十二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对本市数据交易场所履行监管职责,对数据交易场所有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询问、要求提供与数据交易场所经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数据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实施监管,第二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数据交易场所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