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全市数据交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及规则制度体系建设,(二)推动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辅助数据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提供法律服务、数据资产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服务、培训咨询服务及其他第三方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六)负责在数据交易场所内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数据交易主体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登记及其交易(服务)行为管理,指导数据交易主体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数据可信流通、留痕溯源、风险识别、合规检测等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服务,(三)挪用交易主体交易资金,诱使交易主体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七)其他违背交易主体真实意思表示或与交易主体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也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交易,数据商应当提交关于数据来源、数据授权使用目的和范围、数据处理行为等方面的说明材料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数据商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未经数据卖方和买方许可,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从数据质量维度、数据样本一致性维度、数据计算贡献维度、数据业务应用维度等方面探索构建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第二十九条监管机制专责小组依法依规对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交易主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