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管理原则及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涉及农村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资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财务、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农村集体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理事会、党经联席会议、成员(代表)大会等各层级会议在下列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除外)中的审批权限:(一)对外经营、投资资产项目,区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街镇要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工作考核内容,党经联席会议成员、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经联社监事会成员、农村集体工作人员及其他在农村集体受薪的人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前,并按照规定公开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指导农村集体按规定公开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第六十三条【监督及意见反馈管理】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的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责任追究】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中,第六十五条【职能部门、街镇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区各职能部门、街镇的工作人员在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相关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