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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3-03-10
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按照科技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工作部署,二、评价工作机构参评企业按照行政区划在系统内选择相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报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价,未设置评价工作机构区域内企业在系统内直接提交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审核,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内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三)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系统内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公众可在评价工作系统中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二)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注册信息核对和形式审查,各评价工作机构需及时对系统内的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处理并发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复核,附件: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1)自治区科技厅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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