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三十一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区政府规定职能等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调整概算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区财政部门可以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资料,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区财政评审机构的要求及计划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第七十条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第七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第七十三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专项预留中结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实际需求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