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六一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批准,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第八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