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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 2023-02-28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第四条县大数据局负责牵头拟订、修订我县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负责参与拟订、修订我县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配合县大数据局开展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围绕应用项目建设全过程开展评价工作,(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用需关闭:1.与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清单和各领域“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清单项目功能相似、业务重叠的应用,第八条县大数据局每年应开展绩效评价项目不低于全年度实施项目的30%,县大数据局开展绩效评价时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第三章评价结果管理第九条评价结果应作为安吉县数字化应用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待项目使用单位完成整改并经县大数据局和县财政局复核评价通过后,可视情予以安排,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县大数据局发起应用关闭申请,整改方案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县大数据局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由县大数据局联合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审,第十二条对评价为需合并或需转型应用,合并或者转型完成后由县大数据局联合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结果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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