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3年2月28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第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三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十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第十二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第十三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市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第十六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标牌,第十七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增加市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与保护单位、修订市代表性项目或者保护单位名称、撤销市代表性项目或者保护单位的建议,第十九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开展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工作,由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向项目所在区域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及保护单位书面告知有关情况,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保护单位,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保护单位,第二十条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对评估为优秀的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