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的渔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财政设立渔业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和渔业技术进步(推广)及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项目和渔业技术进步推广类项目的评估咨询费用,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用于补助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海水鱼类网箱新建项目、浅海养殖塑料浮子替代项目、循环水养殖项目、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养殖提升改造项目和渔船本质安全建设项目,(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类:用于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奖励、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奖励,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已列入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的除外),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单艘渔船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含省、市补助),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