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或各级财政投入等其他方式,在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的资金,第七条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主要应是与本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且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与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的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下同)第八条新技师培训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申报条件,且培训结束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享受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第十二条鼓励在职职工自主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其中参加企业开展的技能培训,原则上由所在企业申领相关补贴;相关补贴已经发放给企业的,职工个人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按规定统一发放补贴,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基础资料完备的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计划申领补贴的,应于计划开班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学员花名册等资料(新型学徒制还应上传劳动合同扫描件),人社部门应当通过省企保系统(失业保险)比对参保情况,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工种是否急需紧缺、专账资金结余等情况综合研判,企业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包括开班申请、花名册、教学计划、培训图片及视频资料、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各地应于每期拨付补贴资金前,将拟拨付相关企业和学员名单、培训类型、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在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十条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