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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驻管理办法(暂行)

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 2023-02-17
按照《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方案》《眉山市"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财税金融支持办法》,为吸引更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加快推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入驻对象第一条从事求职招聘、劳务派遣、人才寻访、人事代理、社保代理、人力资源外包、岗位外包、流程外包、人力资源咨询、人力资源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入驻企业(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从事人力资源培训、咨询服务、高端人才引进、人才测评、产业孵化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年纳税不低于30万元,(二)在眉山市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新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且承诺自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对新办入驻或市外迁入园区的企业(机构)实施"三奖两减半"奖励政策,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入驻5年内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经营发展,市内企业迁入产业园的,按其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增量给予奖励,前三年按增量的90%、后两年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入驻产业园的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产业园运营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拟入驻企业(机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联合审定,评审通过的企业(机构),与产业园运营机构协商确定入驻场地,签订入驻协议并于入驻一个月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三)符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在次年5月底前由入驻机构申报,产业园运营机构负责收集、初审,再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联合审核后按规定兑现,(四)入驻机构在扶持政策外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按照产业园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由产业园运营机构代收代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合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来源: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商务局、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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