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宿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一)安装民宿治安管理APP或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民宿登记由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材料送各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民宿管理有关要求定期向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情况,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第三十四条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第三十七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建筑的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