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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2-10
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通知如下:一、核验和评价对象1、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到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核验并提交等级评价有关申报材料,应当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并提交等级评价有关申报材料,三、核验和评价内容及信用分类标准(一)核验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3.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且依法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四、核验和评价应提交材料(一)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或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五、核验和评价时间劳务派遣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和评价材料,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等自评材料,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一)对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二)对获得AA、AA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三)对获得C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地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等级评价工作,请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doc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doc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doc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doc5、《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doc6、《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doc7、《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doc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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