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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第一、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推动落实省、市重点项目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予以奖励”的实施细则,(一)适用对象承担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二)奖励条件1.列入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当年新开工项目,(三)奖励方式对已列入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当年新开工项目,(四)奖励审核流程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报材料,4.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奖励名单和金额,(五)奖励资金用途和管理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市级重点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经费,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应接受审计、财政、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适用对象承担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三)奖励方式对已列入2023年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续建项目,(四)奖励审核流程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报材料,4.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奖励名单和金额,(五)奖励资金用途和管理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市级重点项目工作经费和项目前期经费,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应接受审计、财政、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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