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2月8日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政策落实等工作,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应分别不低于60%、40%和20%,第九条申请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第十二条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参照《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评价通过的继续获得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取消其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第十三条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一)主要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取消其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第十七条支持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级以上各级科技计划,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3年2月8日印发关于印发《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