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第九条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监管和项目验收等环节,(一)项目立项,确定立项项目,(二)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