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保障市场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第四条省工信厅负责牵头协调省级储备食盐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第九条省级储备食盐的综合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择承储企业,第十二条承储企业的职责:(一)严格遵守省级食盐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食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由省工信厅提出动用方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食盐动用方案或直接下达的动用命令,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储备食盐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要认真制定台账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