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第四条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第七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第十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