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上市后备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者上市辅导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市金融局,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由市金融局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如需继续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企业应当进行重新申请,第十三条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韶关的上市公司的空间要素支持,第十四条对已上市、挂牌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市级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应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第四章奖励措施第二十二条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奖励,并按以下标准分阶段兑现: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第二十四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外地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其交易金额0.5%进行奖励,但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家公司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一)并购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5亿元(含)以上,或并购重组交易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二)被并购重组企业须纳入本地企业的合并报表,且完成并购重组的下一会计年度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20%,第二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直接进入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并成功在北交所上市或者转板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标准进行奖励,但应当在最高奖励额度中扣除已获得的挂牌奖励金额,第二十六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实现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每家奖励3万元,对股份有限公司每家奖励6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后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可再奖励3万元,第二十九条成功发行债券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照其发行债券的发行成本加付息成本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三十二条企业申请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区域股权市场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文件;(三)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融资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发行债券证明文件;(三)发行债券成本、付息成本证明文件;(四)银行本外币进账单,第三十六条企业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均须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发债等过程中的成本支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