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巫鑫怡诉你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351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5391.9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937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0795-3220258,联系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