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告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月29日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其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择优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及认定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资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认定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材料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第四章运行评价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不再受理评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有关工作指南、本办法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评价结果并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材料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结果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第十九条因第十八条(四)至(六)项被撤销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