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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2-06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全过程进行系统规范,《办法》分为总则、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7章,明确了其他部门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时的要求、开发区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制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细则制定、施行日期等,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第五条),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适用范围(第五条)、审批权限(第十条)、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第十八条)、生产类项目运行期管理(第二十四条)等,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办法》明确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含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批实行由生产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水利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修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等,全面落实《办法》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条件、审批方式等的规定,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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